2006年1月2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进出口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审核
    实施机关: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浙江省种子总站)
    办理程序:
    办证窗口形式审查、受理→省种子总站审验→执法总队初审→政法处审核→厅领导审批→办证窗口告知→上报农业部
    申报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4.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